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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概况
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成立于2006年1月,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下属的一个学术性社会团体,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桂社证字第667号)的一个法人社团。本会聚集了一批在全国、广西在美术、书法篆刻、摄影、文艺创作与评论、鉴赏收藏等领域中享有影响力的艺术家、理论家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文化艺术新人,是集书画摄影、文化艺术创作与培训、设计与研究、交流与出版、鉴赏与收藏于一体的专业学术团体;是团结广大书画、摄影、鉴赏收藏、文化艺术、社会科学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为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繁荣发展中国文化艺术的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
会 长:何 明 副会长:郑军里、陈国斌、罗传洲、张羽翔、祁子豪、林富昌 秘书长:蒋荣生 内设工作机构(5个): 1.书法篆刻委员会 主 任:黄卫保 副主任:毛修陆 2.中国画委员会 主 任:梁启德 副主任:黄 高(女) 3.理论研究委员会 主 任:罗传洲(兼) 4.美术馆 馆 长:罗余勤 5.南宁创作基地 主 任:黄 茳
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
会 长:郑军里 执行会长、创会会长:何 明 副 会 长:张达平、甘武炎、陈国斌、张复兴、罗传洲、王晓晗、张羽翔 秘 书 长: 梁 毅 副秘书长:罗伟鹏、王成杰、王 戈、蓝益强、钟 非、韦广寿、胡耀南 常务理事: 郑军里、何 明、张达平、甘武炎、陈国斌、张复兴、罗传洲、王晓晗、张羽翔、黄卫保、刘 新、 蒋晓东、 张 清、朱俊杰、梁惠统、黄 泓、 杨松寿、肖畅恒 理 事: 罗伟鹏、王成杰、蓝益强、钟 非、韦广寿、胡耀南、毛修陆、黄 高(女)、王建平、 李光琳、 游清东、许维基、 黎克平、张秀清(女)、张 远、吕元忠、园稻林、 王云高、梁盈禧、叶向慈、 罗余勤、蔡梦霞(女)、苏鸿飞、何二民、赵子红、何元钊
内设工作机构(9个): 1.书法篆刻委员会 主 任:黄卫保 副主任:毛修陆 2.中国画委员会 主 任:梁启德 副主任:黄 高(女) 3.理论研究委员会 主 任:刘 新 副主任:王建平 4.鉴赏收藏委员会 主 任:张达平(兼) 副主任:李光琳、游清东、许维基 5.艺术教育委员会 主 任:蒋晓东 6.摄影艺术委员会 主 任:张 清 副主任:黎克平、张秀清(女)、张 远 7.交流开发中心 主 任:王晓晗(兼) 副主任:蓝益强 8.桂林交流创作中心 主 任:吕元忠 9.桂林交流中心 主 任:杨庆东
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
创会会长:何 明 会 长:李祖华 副 会 长:罗传洲、王晓晗、王建平、张秀清(女)、梁光华 秘 书 长 : 粟永禄 副秘书长: 王成杰、王 戈 常务理事: 张达平、李祖华、罗传洲、王晓晗、王建平、张秀清(女)、梁光华、粟永禄 理 事: 张达平、李祖华、罗传洲、王晓晗、王建平、张秀清(女)、梁光华、粟永禄、王成杰、王 戈、 梁惠统、 黄 高(女)、陈立红(女)、毛修陆、吴树新、龚思丞、胡耀南、肖 珑、李春毅、 何元钊、陈黎明、梁 毅、石运川、李永东 监 事:胡崴雄
内设机构(11个): 1.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专家委员会 主 任:蒋晓东 2.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书法篆刻委员会 副主任:毛修陆 3.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中国画委员会 主 任:梁惠统 副主任:黄 高(女) 4.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理论研究委员会 主 任:王建平(兼) 副主任:陈立红(女) 5.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鉴赏收藏委员会 主 任:张达平 副主任:王成杰、罗余勤 6.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艺术教育委员会 主 任:梁光华(兼) 7.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摄影艺术委员会 主 任:李祖荣 副主任:黎克平 8.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青年委员会 主 任:粟永禄(兼) 9.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交流开发中心 主 任:李祖华(兼) 10.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文化艺术发展中心 主 任:吴树新 11.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秘书处 办公室主任:胡崴雄
首批专家委员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云高、叶向慈、甘武炎、朱俊杰、许维基、园稻林、陈国斌、张 清、张达平、张羽翔、张复兴、 梁启德、梁惠统、蒋晓东、葛贤鐄
名誉会长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序): 邓二龙、郑军里、郑军健
艺术顾问:刘绍昆
本会地址:南宁市民族宫B座2506室。
邮政编码:530022 QQ:1417963946 网 址:www.gxshzx.com
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和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学术团体,是团结广大书画、摄影、鉴赏收藏家和文化艺术、社会科学工作者为发展中国书画、摄影、鉴赏收藏事业,繁荣文化艺术的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为推动广西的书画摄影艺术、鉴赏收藏事业的研究与发展,促进文化艺术和社会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书画、摄影艺术创作展示和鉴赏收藏、研讨交流等活动,推进精品创作,实施精品战略,培养人才队伍,促进广西书画、文化艺术的持续繁荣发展; (二)研究文化艺术教育规律,充分利用研究会的人才优势,举办各种书画摄影、鉴赏收藏、文化艺术培训班,发挥普及与提高的作用,让文化艺术教育服务社会; (三)加强文化艺术评论和理论研讨,活跃对书画、文化艺术创作和鉴赏收藏的评论,推出精品、推出名家、扶持新人,紧密结合我区书画、文化艺术创作和鉴赏收藏的实际,深入开展艺术理论的研究与建设,有效地发展评论力量和壮大理论队伍,为建设壮美广西作贡献; (四)加强与区内及国内外各有关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相互开展各种书画摄影的展览讲座、采风创作、学术研讨、鉴赏收藏、文化惠民等活动,共同推进文化艺术的交流与发展; (五)增强市场意识,活跃拓展书画艺术品等鉴赏收藏文化活动,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书画艺术品的鉴赏收藏水平,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1.是广西书法、美术、摄影家协会及省级以上相关协会会员者; 2.本人书画、摄影作品或理论文章、著作公开发表出版、被收藏,有较高艺术水平和理论水平者; 3.从事书画、摄影、文化艺术创作,在鉴赏收藏、文艺理论研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成就者 4.从事书画、摄影、文化艺术的创作研究,鉴赏收藏的组织、教育、编辑出版等方面有一定专业研究和成就者; 5.热心关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发展的各界人士; 6. 扶持放宽有一定水平和潜力的青年入会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4名,由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长和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职条件与理事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西书画艺术研究会入会申请表
填表说明:1.申请表格是会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填写须用钢笔,字体要工整,内容要真实;2.填写的参展作品、发表的专著论文须提供入选、获奖证书、出版物的复印件;3.申报者须提交本人近期1寸彩照2 张,代表作品彩照2张(作品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本会:gxsh061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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